2022年4月支部政治理论学习主题
发布时间:2022-04-25 动态浏览次数:1586

20224月支部政治理论学习主题

1、习近平: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 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

3、福州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30

4、习近平致信祝贺首届全民阅读大会举办 36

5、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37

1、习近平: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 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改革开放,推动科技创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上取得更大进步,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在创造高品质生活上实现更大突破,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

仲春时节,八闽大地一派勃勃生机。3月22日至25日,习近平在福建省委书记尹力、省长王宁陪同下,先后来到南平、三明、福州等地,深入国家公园、生态茶园、文物保护单位、医院、农村、企业、学校等,就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进行调研。

武夷山国家公园是首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之一。22日下午,习近平来到公园智慧管理中心,察看智慧管理平台运行情况。该中心综合运用智能化技术,实现了对公园“天地空”全方位、全天候监测管理,提升了生态保护能力。习近平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在福建工作期间就推动了长汀水土流失治理、木兰溪防洪工程等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并于2000年推动福建率先在全国探索生态省建设。经过长期努力,福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习近平指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目的就是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有序推进生态移民,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武夷山是乌龙茶、红茶的发源地。习近平来到星村镇燕子窠生态茶园,察看春茶长势,了解当地茶产业发展情况。习近平强调,要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这篇大文章,坚持绿色发展方向,强化品牌意识,优化营销流通环境,打牢乡村振兴的产业基础。要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让广大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

离开茶园,习近平乘竹筏沿九曲溪察看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和自然景观。在九曲溪畔的朱熹园,习近平详细了解朱熹生平及理学研究等情况。他指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时代精神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近年来,三明医改以药品耗材治理改革为突破口,坚持医药、医保、医疗改革联动,为全国医改探索了宝贵经验。2016年2月,习近平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三明医改情况汇报,要求总结推广改革经验。23日上午,习近平来到三明市沙县总医院,在住院楼一层大厅听取医改情况介绍,向医护人员、患者了解医改惠民情况。习近平强调,人民健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三明医改体现了人民至上、敢为人先,其经验值得各地因地制宜借鉴。要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均衡布局优质医疗资源,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为人民健康提供可靠保障。

福建发扬习近平在宁德工作时提出的弱鸟先飞、滴水穿石精神,下大气力抓摆脱贫困。经过30多年努力,福建全省同全国一道,彻底消除了绝对贫困。23日下午,习近平来到革命老区村——沙县夏茂镇俞邦村,在小吃摊边、特产店里、村民家门前,同乡亲们亲切交谈,详细了解沙县小吃发展现状和前景。习近平指出,沙县人走南闯北,把沙县小吃打造成了富民特色产业。乡村要振兴,因地制宜选择富民产业是关键。要抓住机遇、开阔眼界,适应市场需求,继续探索创新,在创造美好生活新征程上再领风骚。

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时推动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行“分山到户、均林到人”,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在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习近平听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介绍,向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了解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习近平指出,三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很有意义,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力争实现新的突破。

习近平24日在福州考察调研。在福州工作期间习近平领导实施了福州市“3820”工程,勾画跨世纪福州现代化建设宏伟蓝图。在福山郊野公园,习近平乘坐电瓶车实地了解郊野福道风貌,他登上观景平台,远眺福州新貌,听取城市生态公园规划建设、城市水系综合治理情况汇报。市民们看到总书记来了,争相围拢过来。习近平指出,建设好管理好一座城市,要把菜篮子、人居环境、城市空间等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切实抓好。福州是有福之州,生态条件得天独厚,希望继续把这座海滨城市、山水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更好造福人民群众。

福州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保留了唐宋遗留下来的坊巷格局和大量明清古建筑。早在1991年,习近平在福州工作期间就召开文物工作现场办公会,推动制定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有力促进了城市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工作。习近平听取福州古厝和三坊七巷保护修复等情况介绍,步行察看南后街、郎官巷,参观严复故居,向游客和市民频频招手致意。习近平强调,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了城市的历史和文脉。对待古建筑、老宅子、老街区要有珍爱之心、尊崇之心。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是光学镜头重要制造商。习近平步入公司展厅,察看产品展示,询问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销售情况。超精密车间内,企业员工向总书记展示了产品生产工艺。习近平强调,我们国家进入科技发展第一方阵要靠创新,一味跟跑是行不通的,必须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要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创新作为一项国策,积极鼓励支持创新。创新不问“出身”,只要谁能为国家作贡献就支持谁。

25日上午,习近平来到闽江学院考察调研。闽江学院前身是福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闽江职业大学。在福州工作期间,习近平曾兼任闽江职业大学校长6年时间,提出的“不求最大、但求最优、但求适应社会需要”的办学理念影响深远。2018年10月,习近平曾就闽江学院成立60周年致贺信。在闽江学院校史和应用型办学成果展示厅,习近平肯定学院在坚持应用型办学、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习近平指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应用技术型办学方向,适应社会需要设置专业、打好基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园广场上师生们高喊“总书记好”、“习校长好”,习近平向大家挥手致意。习近平强调,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青年一代责任在肩。希望同学们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道德高尚的人,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当天上午,习近平听取了福建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福建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希望福建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是内在统一的,高质量发展就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要坚持系统观念,找准在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定位,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要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要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办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立足农业资源多样性和气候适宜优势,培育特色优势产业。要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为抓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要推进老区苏区全面振兴,倾力支持老区苏区特色产业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等。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习近平强调,要着力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拓展居民收入增长的渠道,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深化教育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慎终如始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工作。要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

习近平指出,福建是革命老区,党史事件多、红色资源多、革命先辈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具有独特优势。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做到学史明理,明理是增信、崇德、力行的前提。要从党的辉煌成就、艰辛历程、历史经验、优良传统中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弄清楚其中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要深刻领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要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创新理论的真理性,增强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的坚定性。要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唯一正确的道路。要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要不断提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综合功效,持续巩固发展良好的政治生态。

丁薛祥、刘鹤、陈希、何立峰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3、福州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十四五”时期教育发展的

总目标

建立健全具有福州特色的覆盖城乡、更加均衡、包容优质、开放共享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教育综合发展水平与福州经济社会发展位次相匹配,在全省保持领先,位居东南沿海城市前列,教育强市基础工作初步完成。

实现“五个双百”:全市年教育财政投入200亿元以上,建设(含新建、扩建、迁建、引进社会资本举办等)200所学校;创建240所以上各级各类优质学校;培养200名市级以上优秀校(园)长;培养200名以上省级名优教师。

全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2025年——

普及普惠方面

学前教育入园率达99.5%,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91%,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以上,初中毕业升学率达99%
办学容量方面

幼儿园在校生容量31万人,义务教育在校生容量94万人,普通高中在校生容量14.38万人,中职学校在校生容量11万人,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9万人

质量提升方面

公办普通高中100%达标,省级示范性高中达8所,建成6所省高水平职业院校、18个省高水平职业专业群,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达96%以上,建成100个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集团、50所市级智慧校园示范校。


主要任务

(一)立德树人、全面育人

推进1平台2区3中心4类学校建设1平台: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大数据分析管理与服务平台;2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3中心:中小学思政课建设指导中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协作中心、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4类学校:青少年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基地校、体育传统特色校、美育基地校示范校、劳动教育示范校各100所)。

增配学校心理健康教师,支持高校引进心理学人才、加快心理学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形成家校社网一体化协同育人强大合力和浓厚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优化布局、挖潜扩容

2025年,全市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60所、义务教育学校100所、公办完中和普高17所以上,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2万个、义务教育学位14.2万个、公办普通高中学位1.7万个以上

持续提升大学城、滨海新城、三江口片区基础教育配套水平,工业(产业)园区规划新改扩建44所基础教育学校,并尽量纳入教育集团覆盖范围

推进福建职教城、一流大学城、东南科学城建设。

(三)优质发展、内涵提升
基础教育

各级示范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扩大到55%,打造80所以上省级义务教育教改示范校、800所省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实施薄弱初中提升、初中壮腰和县域普高振兴计划,省一级达标高中达到28所,现有特教学校全部通过省级标准化评估,逐步扩大集团化办学覆盖面,全面提升基础教育质量。
职业教育

更加注重融通发展、贯通培养,遴选培育50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职业院校“双高”校建设,加大“1+X”证书试点力度,进一步扩大“3+2”和五年一贯制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2025年中职学校“五年制”在校生达25%以上
高等教育

推动应用型高校内涵提升,推进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支持闽江学院全面建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型大学,支持优质高职院校升格为职业教育本科院校,加快筹办福耀科技大学(暂名)

推动高校教科研改革创新、基础研究布局、产教融合、科教融合。
民办教育

引导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完善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办学品质。
终身教育

加快学习型城市建设,推动县(市)区成立开放大学分校,构建福州市终身学习网络平台。

创建标准化社区学校和社区教育示范基地,推动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融合发展。

(四)师德引领、建强队伍

营造热心从教、安心从教的良好氛围,加大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查纠力度,突出建设优秀校长、优秀教师队伍,实施校长卓越计划、闽都教育人才培养计划、“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师资优补优配计划等4大计划,遴选培养优秀校(园)长、省市级名师、省市级学科带头人,及时补足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内和参聘人员,逐步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健全待遇保障长效机制

(五)城乡协同、扩大交流

实施乡村教育振兴工程,逐步实现全市学前教育乡村办学点100%达到评估标准,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打造“乡村温馨校园”,加强乡村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福州都市圈、闽东北教育协同发展,深化对宁夏等地的教育帮扶协作。

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创合作共建、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教育交流新格局。

(六)治理提效、激发活力

实施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教学教研提升改革、“双减”改革、智慧教育改革、教育“放管服”改革、教育督导改革等6项改革,加强市、县、校三级教研平台建设,配齐配足配强专职教研员,建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助、高效有序的基础教育教研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打造“互联网+”智慧教育福州样本,提升依法治校水平,以教育信息化、法治化助推教育现代化。
组织保障

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为教育领域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强保证。

加强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落实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夯实责任,为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习近平致信祝贺首届全民阅读大会举办

习近平致信祝贺首届全民阅读大会举办强调

希望全社会都参与到阅读中来

形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首届全民阅读大会23日在京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来贺信,表示热烈的祝贺。

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阅读是人类获取知识、启智增慧、培养道德的重要途径,可以让人得到思想启发,树立崇高理想,涵养浩然之气。中华民族自古提倡阅读,讲究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传承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塑造中国人民自信自强的品格。

习近平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带头读书学习,修身养志,增长才干;希望孩子们养成阅读习惯,快乐阅读,健康成长;希望全社会都参与到阅读中来,形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

开幕式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黄坤明宣读了习近平的贺信并讲话。他说,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推动全民阅读、建设书香中国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阅读引领,涵育阅读风尚,构建覆盖城乡的阅读推广服务体系,推动全民阅读扩大覆盖、提升品质、增强实效,以书香中国建设促进文化强国建设,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注入强大精神力量。

首届全民阅读大会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指导,中宣部出版局、北京市委宣传部主办,主题为“阅读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包括系列论坛、展览展示、发布和主题活动等环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版发行单位和社会组织代表、专家学者和作家读者代表等参加大会。

5、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

——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2022年4月21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各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尊敬的各位国际组织负责人,

尊敬的各位博鳌亚洲论坛理事,

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同各位新老朋友再次在“云端”相聚,共同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出席年会的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当下,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给人类提出了必须严肃对待的挑战。人类还未走出世纪疫情阴霾,又面临新的传统安全风险;全球经济复苏仍脆弱乏力,又叠加发展鸿沟加剧的矛盾;气候变化等治理赤字尚未填补,数字治理等新课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在这样的背景下,论坛年会以“疫情与世界:共促全球发展,构建共同未来”为主题,具有重要意义。

“安危不贰其志,险易不革其心。”人类历史告诉我们,越是困难时刻,越要坚定信心。矛盾并不可怕,正是矛盾推动着人类社会进步。任何艰难曲折都不能阻挡历史前进的车轮。面对重重挑战,我们决不能丧失信心、犹疑退缩,而是要坚定信心、激流勇进。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冲出迷雾走向光明,最强大的力量是同心合力,最有效的方法是和衷共济。过去两年多来,国际社会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挑战、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发展作出了艰苦努力。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告诉我们,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各国要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确方向,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

——我们要共同守护人类生命健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人类发展进步的前提。人类彻底战胜新冠肺炎疫情还需付出艰苦努力。各国要相互支持,加强防疫措施协调,完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形成应对疫情的强大国际合力。要坚持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属性,确保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中国已经向1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超过21亿剂疫苗。无论是对外提供疫苗还是海外生产疫苗,中国都言必信、行必果。中国将继续向非洲、东盟分别援助6亿剂、1.5亿剂疫苗,为弥合“免疫鸿沟”作出积极努力。

——我们要共同促进经济复苏。新冠肺炎疫情对过去10年全球减贫成果造成重大冲击,复苏不均衡加剧全球不平等,南北鸿沟持续扩大。我们要坚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把握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加强宏观政策协调,运用科技增强动能,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防止一些国家政策调整产生严重负面外溢效应,促进全球平衡、协调、包容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置于突出位置,实施政策、采取措施、开展行动都要把是否有利于民生福祉放在第一位。要关注发展中国家紧迫需求,围绕减贫、粮食安全、发展筹资、工业化等重点领域推进务实合作,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去年,我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得到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近百个国家响应和支持。我们正在同国际社会一道,稳步推进倡议落地落实。

——我们要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安宁。“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人类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事实再次证明,冷战思维只会破坏全球和平框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只会危害世界和平,集团对抗只会加剧21世纪安全挑战。为了促进世界安危与共,中方愿在此提出全球安全倡议:我们要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坚持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摒弃冷战思维,反对单边主义,不搞集团政治和阵营对抗;坚持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秉持安全不可分割原则,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反对把本国安全建立在他国不安全的基础之上;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支持一切有利于和平解决危机的努力,不能搞双重标准,反对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坚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共同应对地区争端和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

——我们要共同应对全球治理挑战。世界各国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要穿越惊涛骇浪、驶向光明未来,必须同舟共济,企图把谁扔下大海都是不可接受的。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部复杂精巧、有机一体的机器,拆掉一个零部件就会使整个机器运转面临严重困难,被拆的人会受损,拆的人也会受损。当今世界,任何单边主义、极端利己主义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脱钩、断供、极限施压的行径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搞“小圈子”、以意识形态划线挑动对立对抗也都是根本行不通的。我们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大国尤其要作出表率,带头讲平等、讲合作、讲诚信、讲法治,展现大国的样子。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亚洲人民历经热战冷战,饱经沧桑忧患,深知和平弥足珍贵,发展来之不易。过去几十年,亚洲地区总体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成就了“亚洲奇迹”。亚洲好世界才能更好。我们要继续把亚洲发展好、建设好,展现亚洲的韧性、智慧、力量,打造世界的和平稳定锚、增长动力源、合作新高地。

第一,坚定维护亚洲和平。地区和平稳定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哪个国家的施舍,而是地区国家共同努力的成果。今天,亚洲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精神”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我们要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奉行睦邻友好政策,把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第二,积极推动亚洲合作。亚洲国家谚语说,“遇山一起爬,遇沟一起跨”、“甘蔗同穴生,香茅成丛长”。共赢合作是亚洲发展的必由之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中老铁路建成通车,有效提升了地区硬联通、软联通水平。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推动亚洲形成更加开放的大市场,促进亚洲共赢合作迈出新步伐。

第三,共同促进亚洲团结。用对话合作取代零和博弈,用开放包容取代封闭排他,用交流互鉴取代唯我独尊,这是亚洲应有的襟怀和气度。我们要巩固东盟在地区架构中的中心地位,维护兼顾各方诉求、包容各方利益的区域秩序。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无论域内域外,都应该为亚洲添彩而不添乱,都要共走和平发展大道,共谋合作共赢大计,共创团结进步的亚洲大家庭。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两个多月前,中国向世界奉献了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为各国人民带来了温暖和希望。下半年,我们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擘画中国未来发展蓝图。

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为世界经济企稳复苏提供强大动能,为各国提供更广阔的市场机会。中国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论世界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中国改革开放的信心和意志都不会动摇。中国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优化外资促进服务,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中国将扎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中国将全面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将坚持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的目标,积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将始终不渝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古人说,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只要我们携手同心、行而不辍,就一定能汇聚起合作共赢的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挑战,迎来人类更加光明美好的未来。

谢谢大家。